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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之防治水篇
发布日期:2023-08-29

节 一般规定

  *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百八十四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少开展1次。

  *百八十五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百八十六条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百八十七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百八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节 地面防治水

  *百八十九条 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百九十条 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百九十一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百九十二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者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二)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四)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措施。

  *百九十三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 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百九十四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百九十五条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

  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

  *百九十六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百九十七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百九十八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百九十九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的急倾斜煤层。

  第三百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技术措施。

  第三百零一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第三百零二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百零五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检验,制定专项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百零六条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三百零七条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百零八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当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

  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当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当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当在24h以上,试压时应当有专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百一十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主要泵房*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三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 =2(Q +3000)

  式中 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 ———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四条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 次。

  第三百一十五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以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 并*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三百一十七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

  第三百一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百一十九条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放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当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者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置,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 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做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三百二十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一条 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采取措施,派*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放水时,应当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并进行检测验证。

  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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